启导本圣经注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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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

罗马书第三章

3:1 保罗写本书明显采用了当时流行希腊的对话体,用一问一答的方式来论辩。希腊哲学家伊皮克提斯和柏拉图等的《对话录》,用的便是这种体裁。我国的《论语》和《孟子》中,门人记录孔子与孟子的讲话,也常采用此方式。

本书6至9章便是对6:1;7:7;9:14所提三个问题的答复。本章也是先假定有人提出问题:“要是你以前说的话是对的,那么做犹太人有什么好处呢?”(1节),然后提出答复。

保罗在本章申述犹太人的权利。福音乃依据神给犹太人先祖的应许而有(2节);救赎也是藉着犹太这个民族而出,并在犹太这块土地上完成(9:5)。而犹太人最大的“好处”,是神的启示由他们保存。2节说的“神的圣言”就是旧约圣经。

3:2 本节只讲了做犹太人的第一个好处。神的话由他们保存是一种“交托”,他们也就负有信守的责任。其余的“好处”见9:4-5节。

3:3-4 神的救赎计划并不因犹太人的不信而受阻,因为神信守自己的应许,且要降怒刑罚他们的不信不义(5节)。

3:5-8 “人的常话”是站不住的,也非常可笑。从人的观点看,人的罪恶是为了彰显神的荣耀,但这理论是站不住的。神若要藉人的不义才能显明祂的公义,便没有资格做世界的审判者了。如果要用我们的不义来显出祂的公义,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好象罪人来受审判?我们岂不是可以藉作恶来让善出现吗?说这些话的人真是罪有应得。

“世界”指一切赋有道德感的造物,与19节“普世的人”同义。

6节的“断乎不是”为当日对话体中常用词,表示坚决不同意上文所说的话。

3:9 “我们”指犹太人,“他们”指外邦人。在神眼中,犹太人并不强过外邦人。全世界的人都在罪的权势和神的审判之下。

3:10-18 本段为犹太教师引用经文时习用的“珠串”(catena),把出处不同但意思相同的经文如珠子串连在一起,常常把摩西五经和先知书中的话语串在一道来加强作者的论旨。本段所引经文见《诗篇》14:1-3(第1节摘意,第2节摘要,第3节全引);5:9(全引);140:3(全引);10:7(摘意);《以赛亚书》59:7-8(摘要);《诗篇》36:1(全引)。保罗引用这些经文,是要证明犹太人和外邦人都伏在罪恶之下。

新约引用旧约经文,为什么和原文比较每每有字眼上的出入呢?主要有下面几个原因:1,旧约原文用希伯来文写成,到新约时代,犹太人很多已不懂原文;而且自小在巴勒斯坦以外生活、工作,惯用的是当时通行的希腊文,所用圣经也是希腊文《七十士译本》。译本不同,字句也就不完全一样;2,新约作者很少采逐字征引方式,大都只写原文大意;3,有时作者为圣灵所感,要加强说明某一论点,会把原文的意思加强或简化,也会把几处经文综合引用。

第10节引用的第一句原为“没有一个人行善”(诗14:1),保罗写为“没有义人,连一个也没有”,点出了他要说的主旨。

3:11 “没有明白的”,指世人对神都是一无所知;对于什么是真理,更是愚昧。比较《诗篇》14:1。

“没有义人”,指在神的眼中可以称为义的人(罗1:17),世上一个也没有。世界上虽然不乏性情良善、品德高尚、在人看为完美的人,保罗即为其一。他也说自己未信主的时候,“就律法上的义说,是无可指责的”(腓3:6);但是,在基督的绝对完美标准下,他看见自己“在罪人中是个罪魁”。(提前1:15)

3:13 人说话象“敞开的坟墓”充满“虺蛇的毒气”,全是污秽、恶毒与诡诈。言为心声,正说明人心的败坏。

3:18 “怕神”,指敬畏神。

3:19 “律法上的话”,指启示给犹太人的旧约圣经(3:2)。“律法以下之人”,指犹太人。“各人”、“普世的人”指所有赋有道德责任的人,犹太人、非犹太人都包括在内。神对待人是公平的,对犹太人,祂赐下律法;对外邦人,祂有祂公平审判的法则,有祂所赐的良心让他们能判定是非。参2:12,14注。谁都不能不伏在神的审判之下。

3:20 无论是神藉自然给外邦人的启迪,或是藉着给犹太民族的旧约圣经,神所要求的道德标准,人都没有能力达到,故此“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”。

律法的功用不完全是消极的,律法的积极性可从四方面看出:1,彰显神的完美德性;2,叫人知道应该怎样去讨神的喜悦;3,维持社会秩序;4,叫人犯了错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。本章着重讲世人的罪,所以强调律法第四方面的功用: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。”

3:21 从本节开始到5:21,保罗指出神已为全人类安排了一条称义的途径,就是耶稣基督的救赎。

“但如今”这句话可以有两个意思:1,福音开始了一个新时代;在此以前,神的救恩并未显明,但“如今”,神将祂的义藉着基督赐给人;2,承上启下,将上下文对比。

“律法和先知”指全本旧约圣经。福音乃旧约所预见、所预备,为神所定的救赎道路。

“在律法之外…显明出来”是说人称义不靠行律法的“立功”之法,乃因信耶稣基督的“信主之法”。

3:22 “因信耶稣基督”这句话和3:20的“因行律法”恰成对比。“并没有分别”,指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在得救的事情上同等对待,谁也不比谁优胜。

3:23 圣经宣告全人类都犯了罪,在道德上达不到神的标准,丧失了神给予人的原有荣耀。这荣耀,这种属神的尊贵身份和地位,是人未犯罪之前所拥有的,(比较创1:26-28;诗8:5-6;弗4:24;西3:10)。人因罪而失去这些。罪是什么?1,是在心意上敌对神(西1:21);2,是灵性昏昧(弗4:17-19);3,是违背或达不到神既定的旨意(约壹3:4)。人的生命因此受到污染,失去光彩。

3:24 保罗指出罪人在绝望中的一条出路,这就是藉着基督耶稣的救赎,得以称义。

“救赎”一词,原用于奴隶市场;付出代价,奴隶可以得着释放。保罗用此词说明神为人的罪付出了代价,使人得着释放,不用再作罪的奴隶。

“称义”可解作“得直”,是法律字眼,指在法庭上宣判得直(参申25:1)。人藉着耶稣基督的救赎,罪得到洗净。

神施行救赎,人得以洁净称义,脱离罪的奴役,这原不是人配得的,而是神“白白”赐给人的,因此称为“恩典”。此字希腊原文作charis,若用在人与人的关系上,可指1,吸引人的一种美德(徒2:47);2,对别人馈赠的感谢(路6:32-34);3,免费和非凭自己的努力而得到的东西(徒25:3;林前16:3;林后8:6-7,19)。新约圣经多将这词用为第三义,译作“恩典”,指神白白赐给人的福气。“恩典”包括神对人的一切爱的赐予。

3:25 “挽回祭”的希腊文作hilastērion,有“赎罪”与“和解”的双重意思,既去掉罪,又消除神的忿怒。旧约时代人用牲畜为祭,献给神赎罪祈福,献赎罪祭乃满足神公义的要求。中文圣经译为“挽回祭”兼有和解与赎罪二义,简洁中肯。

耶稣基督是人的伟大中保,是使人与神和好的赎罪祭。祂在十字架上一次完成了全部救赎。我们的罪和历世历代藉着祭物赎罪之人的罪,都得到了赦免。参《希伯来书》9:15。

“hilastērion”也可用来指会幕至圣所中的“施恩座”,就是放在约柜上的那块金上盖。每年赎罪日,大祭司要进到里头弹血为全以色列民赎罪(出25:18;利16:14)。保罗用此字似要读者明白,过去只有大祭司一年一度可以见到的施恩座,现在神已设立祂的儿子耶稣作了新的施恩座,因着耶稣的死(凭着祂的血),那隔开人与神的帐幕已经拆毁。施恩座公开于世人前,人人凭着信可以直接来到祂面前,脱离本因罪而有的永刑,得到永远的生命。

神的公义要求犯罪的人一定受死的刑罚,祂有忍耐,可以暂时宽容;但决不能宽恕人过去所犯的罪。祂让自己的忿怒全都落在基督身上,完成了祂公义的审判。

3:26 基督为人类的罪受死,是神公义的见证。神不只公义,也有慈爱。神在证明祂是公义的同时,也预备了信祂的人得蒙救赎的途径。

3:27 “夸口”指犹太人因自以为拥有的长处夸口(参2:17及3:2注)。在称义须凭信心的基础上,人的行为和功劳都立足不住。

3:30 神只有一位,是圣经旧约和新约一贯的宣告(申6:4;提前6:16)。祂是犹太人也是外邦人的神,会在人相信基督的唯一基础上,公正赦免一切人的罪;因此相信基督是唯一的得救之途。

3:31 因信称义的教训是否完全不要律法?保罗的答复是:刚好相反,它“坚固”了律法;不但保持律法的基本原则,还让律法的规定得以真正实行。人因信反能遵行律法的真精神。他在6、7两章对此有更详尽的探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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