启导本圣经注释

 

约翰一书

约翰一书第三章

3:1 信徒得称为神的儿女,不是因为我们有什么长处,有什么行善的本事,完全是由于神的大爱。本书一再强调神怎样爱人,祂的儿子怎样为人舍命(参3:16;4:16)。神的儿女和魔鬼的儿女(包括敌基督)显然不同,他们行事端正,又爱弟兄(3:10)。

3:2 信徒已经是神的儿女,将来还有更高的荣耀,将要象祂,一样爱人、圣洁、慈悲、完全(利19:2;太5:48;路6:36)。

3:3 信徒得见主不是空泛的希望,而是确实可靠的盼望,因此应该自洁,远离罪恶。

3:6 此处用的“犯罪”一词和本书他处论信徒犯罪的经文,所用的希腊文动词时式,都带有现在进行式的作用,因此,“犯罪”指的是一个人在行动上或不行动时对罪所恃的惯有态度。约翰所说的不是信徒可以达到永不犯罪的境地(看1:8-10;2:1),而是说,一个从生神的人,有真道在他心里,过去犯罪的习惯戒除了,就不会故意找罪来犯(3:9),反而会积极行义。

3:7 信徒得着救恩可过义的生活,行出义来(比较罗3:20-22;10:3注)。

3:8 作者指出犯罪是魔鬼的子女的本性,他们无可选择,非犯罪不可;但是属神的人有了重生的生命,无可选择,非行义不可,这也就是“从神生的就不犯罪”的意思。神既是完全的,祂子女也应完全,才配作祂的儿女,天父也爱象祂一样的子女。信徒灵性的成长可如身体的成长一样,先有道种(9节),然后发芽生长,得到不犯罪的“遗传”。

本书多处提到魔鬼,它又称作“那恶者”(12节;5:18),是从起初就犯罪的(“起初”指亚当犯罪以前,约8:44),而且引诱人犯罪。魔鬼已在世上,全世界不信神的人都在它的权势下(4:3;5:19),但因为信徒有神的保守,魔鬼不但无法伤害他们(5:18),且要胜过那恶者(2:14;4:4)。主基督会除灭魔鬼的作为(本节)。

3:11 作者从斥责罪转而谈论爱,本节至4:21都是讲得到主基督生命的人应怎样彼此相爱。2章中已指出,爱神的心必须表现在爱弟兄上(2:5,10),这里进一步教导:爱弟兄的心应表现在怜恤心的行为(3:17)和为弟兄舍命上(3:16),因主基督曾为我们舍命。舍己为人才是真正基督徒的标记。

“彼此相爱”是信徒听信福音接受主的时候便已知道的命令(2:7),约翰初传福音时就传讲这命令(约13:34-35)。从前如此,现在亦是如此(3:23;4:21;5:2)。爱是基督徒的真标记,是圣灵重生了的生命的表现。凡爱生他之人的,也必爱他所生的人(5:1);基督徒既是神的儿女,我们若爱神,便应该彼此相爱(4:11)。神是无形的,我们神的心只能表现在爱有形的弟兄身上(4:12,20);口头上说爱神是不够的,要有实际的行动(3:18)。

3:12 关于该隐的事,看《创世记》4:1-8及《希伯来书》11:4注。作者指出该隐属世界,心存妒恨(3:15),因而生出杀机;主基督则不同,祂为人舍命,我们应学效基督榜样(3:16)。

3:14 出死入生:“死”指灵死(弗2:1注),“生”指重生。

3:15 心里充满妒恨,就会萌生杀念。心里有恨,便和神的生命隔绝(2:9-11)。

3:20 “神比我们的心大”有两种解释:一是说神责备人比我们的良心更严厉,祂知道良心不肯承认的过失:一是说神责备人比人的良心更宽大,因祂的爱大过人的爱。圣经学者都支持第二说,作者要人知道神是慈爱的、宽容的,爱属真理的人。要是良心责备我们,高越良心而又知道我们一切的神也会;只有良心不责备我们时,才可坦然无惧见神。

3:23 信徒能遵守信神儿子的名的命令,就能得着生命(约20:31);有了基督的生命就能生出爱心(加5:6),遵守彼此相爱的命令。下章1-6节阐述认识基督与信祂的真义;7-12节阐明彼此相爱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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