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旧约圣经辅读注释

民数记第三十章   遵守誓约(三十 1 ~ 16 ) 

  本章是补充利未记第二十七章的内容,因它论到妇女所起的誓,分成四类别: 

  .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( 3 ~ 5 )──年幼女子所起的誓是否生效在乎她的父亲是否应承而定,如父亲听了而不应承,她就可得神的赦免,不须接受刑罚。 

  .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( 6 ~ 8 )──已婚的妇女在婚前所许的愿,丈夫有权取消。 

  .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( 9 )──她们因与丈夫在法律上已无关系,因此就要守住自己所起的誓约。 

  .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( 10 ~ 15 )──照样,丈夫应承与否可以决定她们是否须守誓约。 

  归纳起来,下列几点与誓愿有关: 

  .起了誓愿,就当甘心受誓言所约束,因为这是起誓的目的;如觉得自己不能遵守誓言,就不要随便起誓。 

  .妇女所趧的誓要受父亲或丈夫之左右,因为他们是“家长”的身分,这身分是由神赋予他们的。 

  .若父亲或丈夫过后才反悔,他在神面前就有罪,等如自己许愿而又废弃的犯罪程度一样。 

  祈祷  神啊,求帮助我,凡我所行的事,不只向交待负责,也要向人交待负责;若应承了别人的事必尽力而为,绝不食言。──《新旧约辅读》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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