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
 
第二十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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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息年(申15:1~11)
  1   耶和華在西奈山對摩西說:
  2   “你要告訴以色列人,對他們說:你們到了我賜給你們的那地以後,地要守耶和華的安息。
  3   六年之內,你要耕種田地;六年之內,你要修剪葡萄園,收藏地的出產;
  4   但是第七年,地要完全休歇,享受耶和華的安息;你不可耕種田地,也不可修剪葡萄園。
  5   你收割以後自然生長的莊稼,你不可收割;沒有修剪的葡萄樹果子,你也不可採摘;這一年,地要完全休歇。
  6   地在安息年的自然出產,是給你們作食物;就是給你,你的僕婢、雇工和寄居的,就是與你們一起居住的人;
  7   甚至你的牲畜,以及你那地的走獸,都以安息年的出產作食物。
 
禧年
  8   “你又要為自己計算七個安息年,就是七個七年,你經過了七個安息年,四十九年的日子以後,
  9   在七月初十,你要吹角,在贖罪日,角聲要響遍你的全地。
  10   你們要把第五十年分別為聖,向全地所有居民宣布自由;這一年是你們的禧年,你們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地業,歸回自己的父家。
  11   第五十年是你們的禧年;這一年你們不可耕種,也不可收割自然生長的,也不可採摘沒有修剪的葡萄樹果子。
  12   因為這是禧年,你們要當作聖年;你們可以吃地裡的出產。
  13   “在這禧年中,你們各人要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  14   如果你賣甚麼給鄰舍,或是從鄰舍的手裡買甚麼,你們不可欺負對方。
  15   你要按照下一個禧年以前還剩餘的年數向鄰舍買;他也要按照這年數可得的出產價值賣給你。
  16   年數多,你付的買價就要增多。年數少,你付的買價就要減少。因為他是按出產的數值賣給你。
  17   你們不可欺負對方,卻要敬畏你的 神,因為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。
  18   “所以你們要遵行我的律例,謹守我的典章,遵照奉行,就可以在那地安然居住。
  19   地必生產果實,你們就可以吃飽,在那地安然居住。
  20   如果你們問:在第七年我們不耕種,也不收藏我們的出產,我們吃甚麼呢?
  21   在第六年,我必命我的福臨到你們,地就會生產足夠三年食用的出產。
  22   第八年你們耕種時,仍有舊糧吃;直到第九年,收成新糧的時候,你還有舊糧可吃。
 
贖回地土的條例
  23   “地不可永遠賣掉,因為地是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不過是寄居的和客旅。
  24  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你們應該讓人有贖地的權利。
  25   如果你的兄弟貧窮,賣了部分地業,他的至親可以來,把兄弟所賣的贖回。
  26   如果沒有代贖人,而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足夠把地贖回,
  27   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,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  28   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,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買主必須把地歸還,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 
贖回房屋的條例
  29   “如果有人賣了一所城內的住宅,在賣了以後的一整年之內,他有贖回的權利;在這些日子以內,他隨時可贖回。
  30   如果滿了一年期不贖回,那所城內的房屋,就要確定歸買主世世代代為業;就算到了禧年,買主也不必交出退還。
  31   但房屋在四圍沒有城牆的村莊裡,就要算為鄉下的田地一樣,是可以贖回的;到了禧年,買主要交出退還。
  32   至於利未人的城,就是他們所得為業的城,其中的房屋,利未人有隨時可以贖回的權利。
  33   如果一個利未人在他所得為業的城裡,沒有贖回已經賣了的房屋,到了禧年,買主仍要交出退還;因為利未人城裡的房屋,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
  34   只是他們城郊之地不可出賣,因為是他們永遠的地業。
 
借錢給窮人的條例
  35   “如果你的兄弟貧窮,在你那裡手頭拮据,你要資助他,使他可以與你一同生活,像旅客寄居的一樣。
  36   你不可向他收取高利,卻要敬畏你的 神,使你的兄弟可以與你一同生活。
  37   你借錢給他,不可向他取利息;借糧給他,也不可要他多還。
  38  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,曾經把你們從埃及地領出來,要把迦南地賜給你們,而且要作你們的 神。
 
買賣奴婢的條例
  39   “你的兄弟在你那裡若是貧窮了,賣身給你,你不可逼他作奴僕的工作。
  40   他在你那裡要像雇工和寄居的一樣;他要服事你直到禧年。
  41   到了禧年,他和他的兒女要離開你,歸回他本家,歸回自己祖宗的地業。
  42   因為他們是我的僕人,是我從埃及地領出來的,他們不可以賣作奴僕。
  43   你不可嚴嚴地轄制他,卻要敬畏你的 神。
  44   至於你需要的僕婢,可以來自你們四圍的列國,你們可以從他們中間購買奴婢。
  45   你們也可以從那些與你們住在一起的外人的兒女中,或是從他們的家族中,就是那些與你們在一起,在你們境內所生的,購買奴婢;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。
  46   你們要把他們留給你們的子孫作永遠的產業,你們要從他們中間取奴僕;只是你們的兄弟以色列人,你們卻不可苛刻管轄。
 
寄居者自賣為奴的條例
  47   “在你中間寄居的外人或是客旅若是富足起來,你的兄弟在他那裡卻漸漸窮乏,把自己賣給住在你那裡寄居的外人或客旅的家族,
  48   賣了自己以後,他仍有贖回的權利;他兄弟中的任何一個都可以贖他;
  49   他的叔伯或是他叔伯的兒子可以贖他,他家族中的骨肉至親也可以贖他;如果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也可以自贖。
  50   他要與買主計算,從賣身那一年起,直到禧年為止;照著年數的多少,按雇工的工價計算贖銀。
  51   如果賣身時還有很多年才到禧年,他就要按著年數,照他賣身的價銀按比例償還他的贖價。
  52   如果距離禧年只有幾年,他就按著年數,與買主計算,按雇工的工價,償還他的贖價。
  53   買主要像每年雇用的工人那樣待他。不可在你眼前苛刻地管轄他。
  54   如果他不在這些年間把自己贖回,到了禧年,也可以和他的兒女一同離去。
  55   因為以色列人都是屬我的僕人;他們是我的僕人,是我把他們從埃及地領了出來的;我是耶和華你們的 神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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