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0265
原文.音譯: ¡m£rthma   哈馬而帖馬
詞類.次: 名詞 4
原文字根: 不-印証(果效)
字義溯源: 罪,罪行,不服從的行動;源自(0264*=未中目標,失誤).
參讀0051同義字
譯字彙編:
1)罪(4) 可3:28; 可3:29; 羅3:25; 林前6:18;
經節彙編 (G0265)
出現次數: 總共(4); 可(2); 羅(1); 林前(1)
可 3:28 我實在告訴你們,凡(那些)人(那些)類[原文:子]一切的(那些)罪,以及所有(那些)褻瀆的毀謗話,都可得赦免;
可 3:29 然而凡是褻瀆(那)聖(那)靈的,不得赦免直到那永世,乃要擔當永遠的罪。
羅 3:25 (那)神設立他[指:耶穌]作挽回祭[或:施恩座],憑著他的(那)血,藉著信,要顯明他的(那)義;因為(那)神用(那)忍耐(那)寬容(那些)先時所犯的罪,
林前 6:18 你們要逃避(那)淫行。人所犯的一切罪,是在(那)身體以外,惟有(那)行淫的,是得罪自己的身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