请问,圣经中,对于所许的愿望是否可以在自己无法还愿的情况下由亲人代替还愿?如有请告知出处,谢谢!
答:利未记27:8“祭司要按许愿人的力量估定他的价。”申23:21-22“你向耶和华你的 神许愿,偿还不可迟延,因为耶和华你的 神必定向你追讨,你不偿还就有罪。你若不许愿,倒无罪。”在以上这些经文内把许愿真理说得非常清楚了,而说到“在自己无法还愿的情况下由亲人代替还愿?”除非遇到特殊愿意如:许愿的人归天。再说“你向耶和华你的 神许愿,偿还不可迟延”又告诉我们,许了愿就赶快偿还啊!否则还不如不许愿呢?千万不要落在一种“口是心扉”的境况内,要知道神是轻慢不得的啊!感谢神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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